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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年、万知涵:生态环境“首违不罚”的规制逻辑及困局破解

发布人:科研办日期:2025年02月19日 10:33浏览数:

来源: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 ,46 (01)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明文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学理上将其概括为“首违不罚”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贯彻生态保护优先理念,生态环境部2023年修改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明确将“首违不罚”制度引入生态环境领域。作为缓解行政处罚重罚化趋向的新型制度创新,生态环境“首违不罚”在优化环境治理方式上具有显著优势。生态环境“首违不罚”具有自身独特的规制逻辑,包括以静态内涵、动态适用为主要特征的规范逻辑,以激励性预防为主体、威慑性预防为保障的实践逻辑。与之对应,生态环境“首违不罚”存在规范结构上的“前宽后窄”式缺陷,实践运行中威慑性预防效果不佳、激励性预防效果被俘获等困局。对此,有必要结合其规制逻辑及适用困局设置具有实操性、针对性的因应之策:一方面应以要件裁量基准、效果裁量构造为抓手,优化生态环境“首违不罚”的规范适用体系;另一方面,宜以生态环境领域多元责任体系、涉事企业内部管理型规制为切口,补强生态环境“首违不罚”的实践运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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