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由消费者感觉器官可感知的刺激即外在的商标标志与存储于消费者记忆中的该商标标志所代表的商品信息所组成的消费者用以进行购买决策的符号。商标的显著性并非指商标与其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区别性,而是指商标与其他商标之间的区别性,这种区别性包括商标在外观上的区别性和商标所代表的语义信息或商品来源信息的区别性。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是指标志由于具备相应的特征而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商标的属性。固有显著性五分法具有僵化性,实务判断中要以消费者为视角考察标志的整体构成是否符合消费者记忆中商标这一类事物所通常具有的基本或典型特征。真正的显著性是商标经过使用所具有的市场强度。根据商标显著性的心理学本质,商标显著性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商标之间相互区别的属性。商标正当使用制度、商标冲突禁止制度与商标显著性制度衔接配合,有助于这一立法目的的实现。